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8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8876號債權人 李玉菁 債權人 黃怡綾 債權人 徐瑋翎 債權人 黃德華 債權人 蕭百杏 債權人 梁麗華 債權人 林阿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月間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債務人就各債權人分別應給付之金
額為何?
二、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三、債務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及陳報其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