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61號109年度附民字第263號109年度附民字第264號109年度附民字第265號109年度附民字第266號109年度附民字第267號109年度附民字第268號109年度附民字第269號109年度附民字第270號109年度附民字第271號109年度附民字第272號109年度附民字第273號109年度附民字第275號109年度附民字第276號原告 陳祐良
林昱呈 陳至倫 宋家宏 張志豪 黃士峰 李瑞麟 吳小涵 林裕修 林嘉信 馬世博 林楷桐 吳承學 詹勳育 被告 彭治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9年度易字第460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郭哲宏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書記官吳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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