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76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務人 朱一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貳仟玖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本金伍拾萬貳仟玖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0八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00-000000-000:以年利率百分之十三計算利息。
(二)、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8年10月27日止,尚有新臺幣502921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准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貸款約定書、系統欠款證明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