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3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3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3402號聲請人瑞士商瑞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 張宏賓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MountJadeLimited)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及相對人乙○○○(MountJadeLimited)最新設立變更事項登記卡(代表公司負責人欄不得空白)。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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