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4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地理資訊中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相對人之正確全名及其設立登記資料。
二、相對人即債務人台灣地理資訊中心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