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465號上訴人三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利合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本訴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4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本件之反訴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4,972,3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4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書記官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