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395號
原   告 梁木坤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宋仙琴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2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94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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