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小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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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小字第502號
原   告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永平
代 理 人  陳瑞章
被   告  劉家麟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士小字第502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十八日下午四時十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書記官許雅玲

歷審裁判

  • 士林簡易庭 100 年度 士小 字第 502 號裁定(100.04.26)[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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