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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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46號原告 黃正園 被告台灣先進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筱婷 被告 高啓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59,396元,該項裁定已於107年9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至107年10月22日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佐,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書記官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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