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957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美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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