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51號原告 林泉利 訴訟代理人 吳麗如 律師被告 林見發 上列被告林見發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08年度勞安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劉凱寧
法官黃俊雯法官趙悅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怡芬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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