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929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伯堯
林松堯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文山
林怡岑 林松霖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8年度訴字第292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8萬6,8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萬7,3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書記官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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