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金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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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金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金字第24號上訴人即原告 凌志傑
林家堯
高家興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士元
高子翔
李宜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士元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8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6,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任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書記官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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