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00號上訴人即被告綠大地電動機車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桂燕 上訴人即被告 洪俊聖 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簡麗美
黃清泉 黃清溪 黃寶真 黃鳴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566,792元,應徵裁判費711,924元。
二、上訴理由。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淑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併案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書記官詹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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