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交重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7號原告 陳江昆女
陳俊安 陳寶玉 陳俊何 被告 林至當
浲州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上一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蕭子芸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交訴字第32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張佐榕法官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書記官廖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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