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小字第20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基小字第20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1年度基小字第2060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被告 吳育銓 (原名 吳懿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新臺幣肆佰元、第二期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書記官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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