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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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79號反訴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張巧妍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甲○○、丙○○○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772,2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4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湘蓉附註: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式(新台幣)
反訴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返還嘉義市元段8-1號土地約9平方公尺,反訴原告因訴訟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依公告現值計算應為:9㎡×85,800元=772,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