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26號聲請人乙○○○即被告之母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訴字第11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請求讓被告甲○○回家,把小孩安頓好,家裏父母年紀大了等語。
二、查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1級毒品罪嫌、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2級毒品罪嫌,其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96年3月31日裁定應予執行羈押,因被告坦承犯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年4月25日,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三、聲請人雖以上開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被告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此項應予羈押之原因,至今依然存在,復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本案雖於96年4月25日宣判,然案件尚未確定,仍有羈押之必要。
至聲請人其餘聲請理由,經核均與前揭本院羈押之理由無涉。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書記官汪淑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