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4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金簡字第4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金簡字第41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智麟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5684號、第94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智麟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楊智麟可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及掩飾、隱匿他人犯罪所得去向,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9月7日前某時許,將其所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帳戶;以下合稱前開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供該人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前開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 吳益堂沈馮莊沅峰吳筱涵李雅琳李桾妃 ,致其等陷於錯誤,各依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款項匯入前開帳戶後,旋遭詐欺集團成員予以轉匯,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使該犯罪所得嗣後之流向不明,而達隱匿犯罪所得之效果。嗣吳益堂、沈馮、莊沅峰、吳筱涵、李雅琳、李桾妃發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智麟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告訴人吳益堂、沈馮、吳筱涵、李雅琳、李桾妃、被害人莊沅峰(下稱告訴人及被害人)於警詢中證述綦詳,復有附表證據資料欄所示證據資料、前開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洗錢罪。被告以一提供前開帳戶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及被害人詐得財物、洗錢,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㈡被告未實際參與洗錢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
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於偵查中坦承涉犯洗錢犯行(見112年度偵字第5684卷第100、102頁),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此外,就本件同有前揭刑之減輕事由部分,依刑法第70條、第71條第2項規定,遞減輕之。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將前開帳戶任意提供予
他人,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造成告訴人及被害人蒙受財產損害,亦使該等犯罪所得嗣後之流向難以查明,所為確實可議;然衡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以及被告就本件犯行僅係處於幫助地位,並非實際實行詐騙、洗錢之人,應認惡性較輕;並斟酌告訴人及被害人所受損害程度,兼衡被告從無前科之素行(詳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動機、目的、自述教育程度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末查,被告雖將前開帳戶提供他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等犯行,惟卷內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已實際獲有不法利益,自無就其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題。又告訴人及被害人遭詐欺而匯入前開帳戶之款項,業由詐欺集團成員予以轉匯,非屬被告所有,亦非在被告實際掌控中,難認其就所掩飾、隱匿之財物有何最終管領、處分之權限,該等款項即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廖春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姚億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書記官李欣妍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欺時間及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證據資料1告訴人吳益堂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26日某時許起,以LINE聯絡吳益堂,向其佯稱:註冊一金之APP,可操作股票聯合企劃案投資獲利,需依指示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1年9月13日10時39分20萬元合庫帳戶⑴匯款交易憑證⑵對話記錄截圖2告訴人沈馮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下旬某日時許起,以LINE聯絡沈馮,向其佯稱:在安盛APP註冊帳號,可投資股票獲利,需依指示轉帳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1年9月7日13時4分5萬元中信帳戶⑴對話記錄截圖⑵匯款明細截圖111年9月7日13時6分5萬元111年9月8日13時5萬元111年9月8日13時1分5,000元111年9月12日11時38分(聲請意旨誤載為35分,應予更正25萬元3被害人莊沅峰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8日起,以LINE聯絡莊沅峰,向其佯稱:在安盛證券投顧APP註冊帳號,可投資股票獲利,需依指示轉帳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1年9月8日13時12分1萬500元中信帳戶⑴匯款明細截圖4告訴人吳筱涵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初某日時許起,以LINE聯絡吳筱涵,向其佯稱:在安盛輝煌APP註冊帳號,可投資股票獲利,需依指示轉帳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1年9月12日11時42分5萬元中信帳戶⑴匯款交易明細截圖⑵對話截圖5告訴人李雅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某日時許起,以LINE聯絡李雅琳,向其佯稱:加入股盈天下聯合佈局社團,可操作股票投資獲利,需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1年9月7日11時17分5萬元合庫帳戶⑴轉帳交易截圖⑵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6告訴人李桾妃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某日時許起,以LINE聯絡李桾妃,向其佯稱:在安盛輝煌網站註冊帳號,可投資股票獲利,需依指示轉帳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1年9月8日9時23分5萬元中信帳戶⑴玉山銀行存摺封面⑵對話記錄截圖111年9月8日11時56分5萬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