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06號聲請人 謝志明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回復原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3款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納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書記官王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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