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4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44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劉勝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玖仟貳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勝原於民國102年7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7月29日起至民國105年7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18.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6月26日止累計312,
046元正未給付,其中293,601元為本金;17,161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劉勝原於民國99年4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99年4月7日起至民國104年4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6月26日止累計82,562元未給付,其中79,105元為本金;2,473元為利息;9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劉勝原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6月5日止累計24,690元未給付,其中22,925元為消費款;1,065元為循環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004),(005)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844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勝原│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37%│││293601元││6月27日││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劉勝原│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99%│││79105元││6月27日││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劉勝原│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85%│││7766元││6月6日││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劉勝原│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85%│││11157元││6月6日││計算之利息│├──┼────┼─────┼──────┼──────┼───────┤│005│新臺幣│劉勝原│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4002元││6月6日││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