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31號聲請人 劉嶧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鴻程 、 江德修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 劉坤圖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若劉坤圖已死亡,請併提出其繼承系統表並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並陳報其繼承人為債務人。
三、請提出清晰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