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救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救字第1號聲請人 施健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衛生福利部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3項,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或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提出保證書代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失業多年,生活困難,因相對人衛生福利部推託引用適用條文,伊有需法律支持,即可由法條證明,遑論憲法及人倫,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亦未據提出保證書以代之,又聲請人於104年度救字第1號補正狀中陳述其曾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而遭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駁回其請求,故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曾吉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書記 官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