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73號聲請人 黃佳立 代理人 涂予彣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明潔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書記官楊鵬逸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6,120元(暫依調解程序中之債權人11人,連同聲請人合計12人,而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共計51元×12人×10份=6,120元)。
二、請說明有無不動產、動產、存款、股票、保單、事業投資、其他各類財產等?又於聲請前兩年即民國110年12月迄今,有無任何財產變動狀況?(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取得、無償取得、移轉、變更、或設定負擔等),請說明其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單位、工作內容、工作薪資數額等),並提出【最近3個月期間】之薪資單、薪資存摺封面內頁、在職薪資證明書、或收入切結書等件以為釋明。
四、請說明於聲請前兩年即110年12月至今,收入除薪資外,還有無其他兼職、獎金?有無領取津貼、補助、補償、年金、給付等?請說明取得原因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依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示,聲請人之每月必要支出共計「3萬1,400元」(調字卷23頁),已逾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所定,113年度新北市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萬9,680元」。請說明每月開銷支出大於上開法定金額之原因?及其必要性?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依收入狀況說明書、切結書所示,聲請人目前薪資每月2萬3,000元(調字卷51頁),而每月必要支出共計3萬1,400元(調字卷23頁),應已入不敷出、無任何餘額可供還款。但依還款計畫書所示,聲請人卻又陳稱每月可負擔還款金額2,000元云云(調字卷57頁),而有前後陳述矛盾不一致之情形。據此:
①請說明聲請人何以表示每月可負擔還款2,000元?聲請人每月正確之收入和支出究竟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②為避免進行無實益之更生程序,請說明更生方案之履行可能
性為何?若經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則每月還款金額為何?將如何支付每月還款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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