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12號聲請人甲○○上一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乙○○
庚○○聲請人丙○○上一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丁○○
高月華 聲請人己○○上一人共同法定代理人戊○○
謝玉梅 上列聲請人等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甲○○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乙○○之印鑑證明(與聲請狀之用印相同)。
二、聲請人丙○○應補正法定代理人高月華同意拋棄繼承之書面及印鑑證明。
三、聲請人己○○應補正法定代理人謝玉梅同意拋棄繼承之書面及印鑑證明。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民事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書記官洪月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