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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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841號上訴人 李成萬 訴訟代理人 江松鶴 律師被上訴人 陳秀蕙 訴訟代理人 毛國樑 律師複代理人 陳佳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丁蓓蓓法官胡宏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書記官王增華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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