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簡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伍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伍拾壹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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