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706號上訴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宗能 、 陳宗仁 、 陳宗平 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年2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3,626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0,90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書記官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