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7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170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金位
林志遠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少連偵字第241號、106年度偵字第1381、4761、5260、6722、11395號、106年度少連偵字第2、5、52號),被告二人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判決如下:
主文戊○○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5至19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3、5至19「罪刑」欄所示之刑,沒收部分各如附表一編號1至3、5至19「沒收」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丁○○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4「罪刑」欄所示之刑,沒收部分各如附表一編號1至4「沒收」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
一、戊○○(綽號「 小彥 」)、丁○○於民國105年11月2日前某日,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周大福 」(即「一哥」)、「 水來 也」及 王宥升 (經檢察官追加起訴,另由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857號審理中)之成年人所屬之詐欺集團,約定以提領金額1.5%之代價(戊○○、丁○○可各分得0.75%),加入詐欺集團擔任提領詐欺犯罪所得之工作(俗稱車手),而與「周大福」、「水來也」、王宥升及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成員分別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向如附表二所示之申○○等人施以詐術,致申○○等人均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分別匯入如附表二所示之金融帳戶內。而戊○○、丁○○以通訊軟體「微信」作為聯絡工具,向「周大福」、「水來也」、王宥升領取如附表二所示之金融帳戶提款卡後,再依「周大福」、「水來也」、王宥升之指示,由戊○○與丁○○共同或各自或由戊○○與少年謝○澔共同(原名謝○霖,另由警方移送少年法庭)持如附表二所示金融帳戶之提款卡,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得手後,將領得之款項交付「周大福」、「水來也」、王宥升。嗣戊○○於105年11月24日下午3時50分許,持如附表二編號16至19所示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提款卡,前往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太平宜欣郵局欲提款時,為員警當場查獲,並扣得該華南商業銀行提款卡1張、現金新臺幣(下同)9萬2千元及行動電話1支(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始悉上情。
二、案經申○○、甲○○、午○○、巳○○、癸○○、乙○○、寅○○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丙○○、己○、壬○○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卯○○、辰○○、未○○、子○○、酉○○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戊○○、丁○○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二人於準備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二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戊○○、丁○○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審理程序時均坦承不諱(見56460號警卷〈下稱警一卷〉第35至38、41至53頁、15965警卷〈下稱警二卷〉第11至16、17至26頁、少連偵5號卷第13、17頁背面、22至38頁背面、43頁正反面、聲羈卷第4至6頁、少連偵241號卷第43至45頁、11395號偵卷第25頁、本院卷第50頁背面至51頁、71頁背面),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申○○、甲○○、午○○、巳○○、癸○○、乙○○、寅○○、丙○○、己○、壬○○、卯○○、辰○○、未○○、子○○、酉○○、 溫苡睿 、證人即被害人 鄭為 元、丑○○、庚○○於警詢時指述、證人林祖誼於警詢、證人 林佳慧 於警詢、偵訊時證述、證人即共犯少年謝○澔於警詢、偵查中供述之情節均大致相符(見警一卷第24至30、54至71、106至109、139至170、183至185、223至224頁、警二卷第27至28、34至35、42至43頁背面、51至
53、60至63頁、80至81、88至89、93至94頁、11840警卷〈下稱警三卷〉第5至17、20至21頁、73682警卷〈下稱警四卷〉第13至16、22至25、43至47頁、57334警卷〈下稱警五卷〉第25至26頁、少連偵5號卷第15、17頁背面、39頁背面至42頁背面),並有員警105年12月1日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實姓名對照表(林佳慧指認王宥升、 王崇任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實姓名對照表(戊○○指認王宥升)、搜索同意書(王宥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分駐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受執行人:王宥升)、EASYATMPRO第二代安全防駭ATM晶片讀卡機網頁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分駐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受執行人: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分駐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受執行人: 謝長霖 )、告訴人辰○○之相關報案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③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昭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⑤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⑥金融機構連方機制通報單⑦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昭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⑧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昭明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告訴人未○○之報案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④未○○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⑤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⑦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告訴人子○○之報案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②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二林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銷MYCARD點數收據④子○○臺灣企銀帳戶名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⑤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二林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⑥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二林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告訴人酉○○之報案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②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三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③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三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④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⑤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⑥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三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王宥升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通話紀錄資料表、被告戊○○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通話紀錄資料表、證人謝長霖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通話紀錄資料表、證人謝長霖持用之不詳門號通話紀錄資料表、查獲被告戊○○、證人謝長霖之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見警一卷第2至5、31至34、39至40、72、79至104、110至111、113至118、120至121、124至125、167、172至177、179至181、187至
196、222、225至227、230至231、234至237、253至257頁)、員警105年11月24日職務報告(見10500號警卷第3至4頁)、員警105年12月19日職務報告、統一超商建智店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附表二編號1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立德派出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證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姓名、身分證號對照表( 阮明鈞 指認戊○○)、告訴人卯○○之報案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彰化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卯○○存摺封面影本③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④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南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⑤新竹市幾查局第三分局南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⑦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車號000-0000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統一超商建智店105年11月16日之交易明細表、詐欺車手現場路線圖、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取圖片(105年11月16日22時40分許、統一超商建智店)、天曜國際租賃有限公司租賃約定契約書(租賃車輛車號:000-0000)(見警五卷第3至4、11至
15、20至22、27、29至34、42至62、64至72頁)、員警105年11月24日職務報告(見52529號警卷第4至5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照片、真實姓名對照表(戊○○指認謝○澔、王宥升)(謝○澔指認戊○○、王宥升)、大眾銀行自動櫃員機編號00000000、105年11月16日交易明細表、大眾銀行北臺中分行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5年11月16日、大眾銀行北臺中分行)、路口監視器畫面截取照片、告訴人庚○○之報案資料: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翠屏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翠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④庚○○高雄民強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影本⑤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告訴人乙○○之報案資料: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⑥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⑦乙○○星辰銀行新莊分行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被害人寅○○之報案資料:①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內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②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內埔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③劉宋之玉山銀行潮州分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⑤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內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三卷第30至44頁背面、46至53、58至60頁背面)、員警106年3月16日職務報告、員警106年3月26日職務報告、告訴人申○○之報案資料: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大甲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②申○○臺灣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③申○○元大銀行大甲分行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④申○○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⑤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溫苡睿之報案資料:①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民雄分局豐收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③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民雄分局豐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⑤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民雄分局豐收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告訴人丑○○之報案資料: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原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⑥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巳○○之報案資料:①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快官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③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快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④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快官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⑤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被害人 鄭為元 (報案人 翁淑玲 )之報案資料:①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②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③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④第一商業銀行存款存根聯⑤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⑥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設妥警示戶通報單⑦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⑧鄭為元手機通訊軟體通訊內容、簡訊翻拍照片、告訴人癸○○之報案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屏東縣政府警察屏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收據④屏東縣政府警察屏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⑤屏東縣政府警察屏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甲○○之報案資料:①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佳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佳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③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⑤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佳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午○○之報案資料:①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新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②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③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新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④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新城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⑤郵政國內匯款執據、本院106年聲搜字第590號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筆錄、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被告丁○○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犯罪嫌疑人真實姓名對照表(丁○○指認戊○○、戊○○指認丁○○)、102年11月18日交易明細表、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北路分行105年11月28日彰北路字第1050000171號函檢送警示帳戶00000000000000、戶名 林晏 聖之開戶資料、身份證明文件、交易明細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年3月2日儲字第1060037177號函檢送存簿儲金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 許淯淋之 開戶申請書、身分證影本及歷史交易清單、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2月7日儲字第1050223417號函檢送存簿儲金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 許可晶 之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天曜國際租賃有限公司租賃約定契約書(租賃車輛車號:000-0000)、便利商店臺中金頂店提款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取照片(105年11月2日21時40分許、經戊○○指認為伊本人及丁○○)、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取圖片(合庫商銀軍功分行、105年11月2日22時11分許)、中華郵政太平宜欣郵局提款機錄影畫面截取圖片(105年11月2日20時30分許、經丁○○指認為伊本人)、統一超商中台禾豐店內提款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取圖片(105年11月2日21時24分許、經丁○○指認為伊本人)、全家超商臺中金頂店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取圖片(105年11月2日21時36分許、經丁○○指認為伊本人)、合庫商銀軍功分行提款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取圖片(105年11月2日22時9分許、經丁○○指認為伊本人)、中華郵政太平宜欣郵局提款機錄影畫面截取圖片(105年11月2日20時30分許、經戊○○指認為丁○○)、臺中軍功郵局提款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取圖片(105年11月17日23時46分許、戊○○指認為伊本人)、環中東路與軍福十六路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經戊○○指認駕駛者為伊本人)、全家超商臺中金頂店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取圖片(105年11月2日14時01分許、經戊○○指認為伊本人)、全家超商臺中英皇店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取圖片(105年11月2日22時24分許、經戊○○指認為伊本人)、統一超商中台禾豐店內提款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取圖片(105年11月4日11時45分許、經戊○○指認為伊本人)、統一超商中台禾豐店內提款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取圖片(105年11月18日12時55分許、經戊○○指認為伊本人)、車號000-0000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警二卷第7至10、28頁背面至33頁背面、36頁背面至
41、44至50、55至59、65至68、70至71、73至76、83至87、89頁背面至92、95至99、102至154、156頁)、員警105年12月27日職務報告、告訴人己○之報案資料: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丙○○之報案資料:①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鹽埕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鹽埕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⑤燦坤電子發票證明聯、銷售明細表、告訴人壬○○之報案資料:①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斗六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③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斗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⑤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斗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05年11月13日全家 潭子真興店 提款明細、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取圖片、全家超商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取圖片(105年11月13日22時25分許、經戊○○指認)、臺灣銀行大甲分行106年1月11日大甲營密字第10600001221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戶名 李彥圻 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見警四卷第6、17至21、26至27、29至42、48至56、58至62、67至71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實姓名對照表(阮明鈞指認戊○○)、全家超商大肚台蔗店提款機監視錄影器截取照片(105年11月13日22時57分許、經戊○○指認)、新庄郵局提款機監視錄影器截取照片(105年11月13日23時10分許、經戊○○指認)、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5年11月13日、臺中市○○區○○○路○○○號前)、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5年11月13日23時6分許、臺中市○○區○○○路○○○號旁)、龍井新庄郵局105年11月13日交易明細表(見4241號警卷第47至58頁)、第四分局員警106年2月2日職務報告、106年1月16日查獲戊○○詐欺案現場圖及GOOGLE地圖、全家超商臺中親家店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取畫面(105年11月13日22時45分許、經戊○○指認)、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5年11月13日22時45分許、臺中市○○區○○○街○○號)(見106偵6722號偵卷第9、40至45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年12月27日借訊偵查報告、員警105年12月20日偵查報告及路口監視器截取照片、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六大隊現場照片黏貼紀錄表(見105少連偵241號卷第29至40、46至48頁)、犯罪嫌疑人戊○○、丁○○涉嫌詐欺車手案領款時地一覽表(見106偵11395號偵卷第19至20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60002614號函檢送員警職務報告二份、現場勘查照片(見106核交150號偵卷第3至9頁)、臺灣土地銀行羅東分行106年3月27日羅存字第1065000994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戶名 林益志 之客戶往來明細查詢、開戶印鑑卡影本(見106核交1206號偵卷第3至5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06年2月24日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60001304號函檢送員警106年2月23日職務報告、調查事項資料一宗、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戊○○等人詐欺案犯罪時地一覽表、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6年1月26日營清字第1060005546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戶名 戴嘉佑 之帳戶相關資料(見106核退25號偵卷第16至17、67至76頁)等附卷可稽;並有扣案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提款卡1張、現金9萬2千元及行動電話1支(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可資佐證。足徵被告二人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戊○○就附表二編號1至3、5至19所為、被告丁○○就附表二編號1至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又被告戊○○、丁○○於105年11月2日前分別經王宥升、被告丁○○介紹加入本件詐欺集團,明知該詐欺集團係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方式詐欺牟利,猶同意擔任提款車手,與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彼此分工,足認被告二人與「周大福」、「水來也」、王宥升及其他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連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戊○○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3、5至19、被告丁○○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至檢察官起訴意旨認被告戊○○成年人與共犯少年謝○澔就如附表二編號12、13、14部分,共同實施犯罪,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加重其刑等語,惟查被告戊○○為00年0月生,其為本案犯行時即105年11月間尚未滿20歲,非成年人,無前開加重處罰規定之適用,是檢察官此部份所指,容有誤會,附予敘明。
四、被告戊○○前於104年間因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5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於105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中簡字第457號判決處拘役20日確定,前開二案接續執行,於105年9月6日徒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故意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五、爰審酌被告戊○○、丁○○之素行(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均正值青年,竟不思以正當方式工作賺取所需,加入本件詐欺集團,擔任提款車手之工作,牟一己私利,被告二人於105年11月2日前之某日起至本案被查獲日止加入詐欺集團之參與時間、被告丁○○係經被告戊○○介紹加入、被告二人分別可取得提領金額0.75%之報酬,併斟酌被告戊○○本案參與部份之被害人人數為18人、被告丁○○本案參與部份之被害人人數為4人之參與程度、各被害人遭詐欺之金額分別如附表二所示,均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被告戊○○自述高中肄業之教育智識程度,目前從事包裝工作、月薪約2萬4千元、家裡務農、父母親年紀大、僅有其父親一個人在工作要養三、四個人之生活狀況,被告丁○○自述高中肄業之教育智識程度,目前從事保全工作,月薪約2萬4千元以下,要照顧其失智的祖母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72頁),被告二人犯後均能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六、沒收部分:
(一)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扣案之上海儲蓄商業銀行、華南銀行之金融提款卡2張、iPhone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06年度院保字第1182號),均係被告二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所有,供本案及詐欺集團犯罪所用、聯繫詐欺集團成員受指示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戊○○供述明確(見本院卷第70頁背面),是前開物品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及共犯責任共同原則,於被告二人主文項下均宣告沒收。
(三)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探究刑法第38條之1關於沒收犯罪所得之立法理由,係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顯失公平正義,而無法預防犯罪,以符合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原則,並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之意旨,不問犯罪成本、利潤,均應沒收,犯罪所得自無扣除成本之必要,以遏阻、根絕犯罪誘因。又按「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為普世基本法律原則,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可謂對抗、防止經濟、貪瀆犯罪之重要刑事措施,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著重所受利得之剝奪。然苟無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固不待言,至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倘個別成員並無犯罪所得,且與其他成員對於所得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時,同無「利得」可資剝奪,特別在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不法利得龐大,一概採取絕對連帶沒收、追繳或追徵,對未受利得之共同正犯顯失公平。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至於上揭共同正犯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因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以認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故共同犯罪,其所得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亦即依各共犯實際犯罪利得分別宣告沒收。經查:
1.查扣案之現金9萬2千元(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05年度保管字第5303號扣押物品清單),就其中1萬2千元部份,被告戊○○前於警詢中先稱係之前工作所得(見警一卷第45頁),於本院審理時又稱係其向其母親所借云云、又稱不聲請其母親到庭作證等語(見本院卷第70頁背面)其前後所陳不一,又無憑據,委無足採,且扣案之現金9萬2千元實係與前開華南銀行金融卡等物一同遭查獲扣案,應係被告二人所屬詐欺集團之犯罪所得無訛,且實際上難以區別被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各人分受之數額或利益,被告戊○○就該等犯罪利得具有事實上之共同支配關係,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於被告二人主文項下,均宣告沒收。
2.次查被告戊○○前於警詢時陳稱其自106年11月14日起共提領約120至130萬元,獲利約1萬2千元等語(見警一卷第50至51頁),雖被告戊○○嗣曾改稱其尚未領取任何報酬即遭查獲云云,惟被告戊○○、丁○○於本院審理時自承渠等之犯罪所得係以提領金額之1.5%計算,被告二人再平分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71頁背面),是爰依如附表二各被害人遭詐欺所匯如附表二編號1至19所示之款項,分別計算被告二人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一「沒收」欄所示(亦即,就如附表二編號1至3部份,被告二人係平分提領金額之1.5%,如附表編號4部份,係由被告丁○○分得提領金額之1.5%,如附表編號5至11、15至19部份,由被告戊○○分得提領金額之1.5%,如附表編號12至14部份,被告戊○○係與少年謝○澔共同前往提領,認被告此部份分得之金額應為提領金額之0.75%)。
是被告戊○○之犯罪所得合計為8990元【計算式:324+217+142+315+1500+450+1500+900+450+330+525+225+150+450+450+450+444+170=8990】;被告丁○○之犯罪所得合計為2183元【計算式:324+217+142+1500=2183】,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分別於被告戊○○、丁○○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辛○○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怡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犯罪事實│罪刑│沒收│備註││號│││││├─┼────┼────────┼──────────────┼───────┤│1│如附表二│戊○○共同犯刑法│扣案之金融帳戶提款卡貳張、iP│(13,212元+29,│││編號1部│第三百三十九之四│hone手機壹支(內含門號098142│985元)×1.5%│││分│第一項第二款之加│7164號SIM卡)、現金新臺幣玖│÷2=324元││││重詐欺取財罪,累│萬貳仟元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小數點以下四││││犯,處有期徒刑壹│所得新臺幣叁佰貳拾肆元沒收,│捨五入,以下皆││││年參月。│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同】│││││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丁○○共同犯刑法│扣案之金融帳戶提款卡貳張、iP│││││第三百三十九之四│hone手機壹支(內含門號098142│││││第一項第二款之加│7164號SIM卡)、現金新臺幣玖│││││重詐欺取財罪,處│萬貳仟元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所得新臺幣叁佰貳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如附表二│戊○○共同犯刑法│扣案之金融帳戶提款卡貳張、iP│(27,985元+985│││編號2部│第三百三十九之四│hone手機壹支(內含門號098142│元)×1.5%÷2│││分│第一項第二款之加│7164號SIM卡)、現金新臺幣玖│=217元││││重詐欺取財罪,累│萬貳仟元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犯,處有期徒刑壹│所得新臺幣貳佰壹拾柒元沒收,│││││年參月。│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丁○○共同犯刑法│扣案之金融帳戶提款卡貳張、iP│││││第三百三十九之四│hone手機壹支(內含門號098142│││││第一項第二款之加│7164號SIM卡)、現金新臺幣玖│││││重詐欺取財罪,處│萬貳仟元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所得新臺幣貳佰壹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如附表二│戊○○共同犯刑法│扣案之金融帳戶提款卡貳張、iP│18,985元×1.5%│││編號3部│第三百三十九之四│hone手機壹支(內含門號098142│÷2=142元│││分│第一項第二款之加│7164號SIM卡)、現金新臺幣玖│││││重詐欺取財罪,累│萬貳仟元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犯,處有期徒刑壹│所得新臺幣壹佰肆拾貳元沒收,│││││年參月。│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丁○○共同犯刑法│扣案之金融帳戶提款卡貳張、iP│││││第三百三十九之四│hone手機壹支(內含門號098142│││││第一項第二款之加│7164號SIM卡)、現金新臺幣玖│││││重詐欺取財罪,處│萬貳仟元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所得新臺幣壹佰肆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如附表二│丁○○共同犯刑法│扣案之金融帳戶提款卡貳張、iP│(60,000元+40,│││編號4部│第三百三十九之四│hone手機壹支(內含門號098142│000元)×1.5%│││份│第一項第二款之加│7164號SIM卡)、現金新臺幣玖│=1500元││││重詐欺取財罪,處│萬貳仟元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如附表二│戊○○共同犯刑法│扣案之金融帳戶提款卡貳張、iP│21,000元×1.5%│││編號5部│第三百三十九之四│hone手機壹支(內含門號098142│=315元│││份│第一項第二款之加│7164號SIM卡)、現金新臺幣玖│││││重詐欺取財罪,累│萬貳仟元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犯,處有期徒刑壹│所得新臺幣參佰壹拾伍元沒收,│││││年參月。│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如附表二│戊○○共同犯刑法│扣案之金融帳戶提款卡貳張、iP│100,000元×1.5│││編號6部│第三百三十九之四│hone手機壹支(內含門號098142│%=1500元│││份│第一項第二款之加│7164號SIM卡)、現金新臺幣玖│││││重詐欺取財罪,累│萬貳仟元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犯,處有期徒刑壹│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年參月。│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如附表二│戊○○共同犯刑法│扣案之金融帳戶提款卡貳張、iP│29,985元×1.5%│││編號7部│第三百三十九之四│hone手機壹支(內含門號098142│=450元│││份│第一項第二款之加│7164號SIM卡)、現金新臺幣玖│││││重詐欺取財罪,累│萬貳仟元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犯,處有期徒刑壹│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元沒收,於│││││年參月。│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8│如附表二│戊○○共同犯刑法│扣案之金融帳戶提款卡貳張、iP│100,000元×1.│││編號8部│第三百三十九之四│hone手機壹支(內含門號098142│5%=1500元│││份│第一項第二款之加│7164號SIM卡)、現金新臺幣玖│││││重詐欺取財罪,累│萬貳仟元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犯,處有期徒刑壹│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年參月。│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9│如附表二│戊○○共同犯刑法│扣案之金融帳戶提款卡貳張、iP│(29,985元+29,│││編號9部│第三百三十九之四│hone手機壹支(內含門號098142│985元)×1.5%│││份│第一項第二款之加│7164號SIM卡)、現金新臺幣玖│=900元││││重詐欺取財罪,累│萬貳仟元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犯,處有期徒刑壹│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年參月。│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如附表二│戊○○共同犯刑法│扣案之金融帳戶提款卡貳張、iP│30,000元×1.5%│││編號10部│第三百三十九之四│hone手機壹支(內含門號098142│=450元│││份│第一項第二款之加│7164號SIM卡)、現金新臺幣玖│││││重詐欺取財罪,累│萬貳仟元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犯,處有期徒刑壹│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元沒收,於│││││年參月。│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如附表二│戊○○共同犯刑法│扣案之金融帳戶提款卡貳張、iP│21,985元×1.5%│││編號11部│第三百三十九之四│hone手機壹支(內含門號098142│=330元│││份│第一項第二款之加│7164號SIM卡)、現金新臺幣玖│││││重詐欺取財罪,累│萬貳仟元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犯,處有期徒刑壹│所得新臺幣參佰參拾元沒收,於│││││年參月。│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2│如附表二│戊○○共同犯刑法│扣案之金融帳戶提款卡貳張、iP│70,000元×1.5%│││編號12部│第三百三十九之四│hone手機壹支(內含門號098142│÷2=525元│││份│第一項第二款之加│7164號SIM卡)、現金新臺幣玖│││││重詐欺取財罪,累│萬貳仟元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犯,處有期徒刑壹│所得新臺幣伍佰貳拾伍元沒收,│││││年參月。│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3│如附表二│戊○○共同犯刑法│扣案之金融帳戶提款卡貳張、iP│30,000元×1.5%│││編號13部│第三百三十九之四│hone手機壹支(內含門號098142│÷2=225元│││份│第一項第二款之加│7164號SIM卡)、現金新臺幣玖│││││重詐欺取財罪,累│萬貳仟元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犯,處有期徒刑壹│所得新臺幣貳佰貳拾伍元沒收,│││││年參月。│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4│如附表二│戊○○共同犯刑法│扣案之金融帳戶提款卡貳張、iP│20,000元×1.5%│││編號14部│第三百三十九之四│hone手機壹支(內含門號098142│÷2=150元│││份│第一項第二款之加│7164號SIM卡)、現金新臺幣玖│││││重詐欺取財罪,累│萬貳仟元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犯,處有期徒刑壹│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年參月。│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5│如附表二│戊○○共同犯刑法│扣案之金融帳戶提款卡貳張、iP│29,987元×1.5%│││編號15部│第三百三十九之四│hone手機壹支(內含門號098142│=450元│││份│第一項第二款之加│7164號SIM卡)、現金新臺幣玖│││││重詐欺取財罪,累│萬貳仟元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犯,處有期徒刑壹│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元沒收,於│││││年參月。│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6│如附表二│戊○○共同犯刑法│扣案之金融帳戶提款卡貳張、iP│30,000元×1.5%│││編號16部│第三百三十九之四│hone手機壹支(內含門號098142│=450元│││份│第一項第二款之加│7164號SIM卡)、現金新臺幣玖│││││重詐欺取財罪,累│萬貳仟元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犯,處有期徒刑壹│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元沒收,於│││││年參月。│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7│如附表二│戊○○共同犯刑法│扣案之金融帳戶提款卡貳張、iP│29,987元×1.5%│││編號17部│第三百三十九之四│hone手機壹支(內含門號098142│=450元│││份│第一項第二款之加│7164號SIM卡)、現金新臺幣玖│││││重詐欺取財罪,累│萬貳仟元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犯,處有期徒刑壹│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元沒收,於│││││年參月。│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8│如附表二│戊○○共同犯刑法│扣案之金融帳戶提款卡貳張、iP│29,577元×1.5%│││編號18部│第三百三十九之四│hone手機壹支(內含門號098142│=444元│││份│第一項第二款之加│7164號SIM卡)、現金新臺幣玖│││││重詐欺取財罪,累│萬貳仟元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犯,處有期徒刑壹│所得新臺幣肆佰肆拾肆元沒收,│││││年參月。│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9│如附表二│戊○○共同犯刑法│扣案之金融帳戶提款卡貳張、iP│11,312元×1.5%│││編號19部│第三百三十九之四│hone手機壹支(內含門號098142│=170元│││份│第一項第二款之加│7164號SIM卡)、現金新臺幣玖│││││重詐欺取財罪,累│萬貳仟元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犯,處有期徒刑壹│所得新臺幣壹佰柒拾元沒收,於│││││年參月。│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二:
┌─┬─┬───┬──────┬────┬───────┬─────────┬─────┐│編│被│詐騙手│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被告提領時間及地點│備註││號│害│法││(新臺幣││││││人│││)││││├─┼─┼───┼──────┼────┼───────┼─────────┼─────┤│1│謝│來電稱│105年11月2日│1萬3212│000-0000000000│①105年11月2日夜間│起訴書就1│││珮│網路購│夜間9時14分│元、2萬│3900(彰化商業│8時31分、32分許,│萬3212元部│││琪│物作業│許│9985元│銀行中山北路分│由戊○○駕駛車號00│份誤載為1││││疏失│││行,戶名:林晏│H-795號小客車搭載│萬3227元│├─┼─┼───┼──────┼────┤聖)│丁○○至臺中市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區○○路○段○○號太││││苡││夜間8時27分│元、985││平宜欣郵局,由林志││││璿││許│元││遠下車提領││├─┼─┼───┼──────┼────┤│②同日夜間9時19分├─────┤│3│方│同上│105年11月2日│1萬8985││、20分、21分許,由││││秋││夜間9時39分│元││戊○○至臺中市0000
000000○○○區○○路○段○○○○號│││││││││「統一超商臺中禾豐│││││││││門市」提領│││││││││③同日夜間9時41分│││││││││、42分、43分許,由│││││││││戊○○至臺中市0000
0000○○○區○○路○○○號「全│││││││││家便利商店臺中金頂│││││││││店」提領│││││││││④同日夜間10時10分│││││││││許,由丁○○至臺中│││││││││市○○區○○路1段│││││││││315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軍功分行提領││├─┼─┼───┼──────┼────┼───────┼─────────┼─────┤│4│潘│來電稱│105年11月2日│6萬元、4│000-0000000000│①105年11月2日夜間││││美│友人借│下午1時13分│萬元│9702(鶯歌郵局│9時24分、25分許,││││雪│款│許││,戶名:許可晶│由丁○○至臺中市北││││││││○○○區○○路○段1505│││││││││號「統一超商臺中禾│││││││││豐門市」提領│││││││││②同日夜間9時38分│││││││││許,由丁○○至臺中│││││││││市○○區○○○路351│││││││││號「全家便利商店臺│││││││││中金頂店」提領││├─┼─┼───┼──────┼────┼───────┼─────────┼─────┤│5│歐│來電稱│105年11月2日│2萬1000│000-0000000000│105年11月2日夜間10││││易│網路購│夜間11時7分│元│273305(臺新國│時24分許,由戊○○││││昇│物訂購│許││際商業銀行,戶│至臺中市北屯區軍福│││││錯誤│││名: 林晏聖 )│十六路277號「全家│││││││││便利商店臺中英皇店│││││││││」提領││├─┼─┼───┼──────┼────┼───────┼─────────┼─────┤│6│鄭│來電稱│105年11月2日│10萬元│000-0000000000│105年11月4日上午11││││為│友人借│下午1時17分││6(第一商業銀│時47分許,由戊○○││││元│款│許││行,戶名: 林宜 │至臺中市北屯區太原││││││││臻)│路3段1505號「統一│││││││││超商臺中禾豐門市」│││││││││提領││├─┼─┼───┼──────┼────┼───────┼─────────┼─────┤│7│廖│來電稱│105年11月2日│2萬9985│000-0000000000│105年11月17日夜間│起訴書記載│││姍│網路購│夜間9時14分│元│1401(彰化南郭│11時45分、46分許,│匯款金額另│││姍│物作業│許││郵局,戶名:許│由戊○○至臺中市北│有「1萬322││││疏失│││淯淋○○○區○○○路○段253│7元」部份││││││││號臺中軍功郵局提領│應係誤載;│││││││││另誤載提領│││││││││時間為10時│││││││││45、46分許│├─┼─┼───┼──────┼────┼───────┼─────────┼─────┤│8│彭│來電稱│105年11月18│10萬元│000-0000000000│105年11月18日12時│起訴書誤載│││賢│友人借│日中午12時28││31(中國信託商│55分許,由戊○○至│提領時間為│││國│款│分許││業銀行,戶名:│臺中市北屯區環中東│11月17日10│││││││ 高聖美 )│路2段253號臺中軍功│時45、46分││││││││郵局提領│許│├─┼─┼───┼──────┼────┼───────┼─────────┼─────┤│9│杜│來電稱│105年11月13│2萬9985│000-0000000000│①105年11月13日夜││││宜│網路購│日夜間10時許│元、2萬│14(臺灣銀行大│間10時25分、26分、││││珊│物刷卡││9985元│甲分行,戶名:│27分、28分、29分許│││││錯誤│││李彥圻)│,由戊○○至臺中市││├─┼─┼───┼──────┼────┤○○○區○○路○段12├─────┤│10│徐│同上│105年11月13│3萬元││號「全家潭子真興店││││侃││日夜間10時15│││」提領││││││分許│││②同日夜間10時46分││├─┼─┼───┼──────┼────┤│、47分、48分許,由├─────┤│11│陳│來電稱│105年11月13│2萬1985││戊○○至臺中市0000
00000000000000000○○○區○○○街○○號「全││││伶│物系統│分許│││家便利商店臺中親家│││││錯誤││││店」提領│││││││││③同日夜間10時57分│││││││││、57分許,由戊○○│││││││││至臺中市大肚區遊園│││││││││路2段2號「全家便利│││││││││商店大肚臺蔗店」提│││││││││領│││││││││④同日夜間11時10分│││││││││許,由戊○○至臺中│││││││││市○○區○○○路17│││││││││1號龍井新庄郵局提│││││││││領││├─┼─┼───┼──────┼────┼───────┼─────────┼─────┤│12│崔│來電稱│105年11月15│7萬元│000-0000000000│105年11月16日下午2││││存│友人借│日下午1時58││03(臺灣土地銀│時7分、8分、8分、9││││國│款│分許││行羅東分行,戶│分、13分許,由柯金││├─┼─┼───┼──────┼────┤名:林益志)│位駕駛車號000-000├─────┤│13│李│同上│105年11月16│3萬元││號小客車搭載謝○澔││││朝││日下午2時3分│││至臺中市北屯區 崇德 ││││鐘││許│││路2段103號大眾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由├─────┤│14│劉│同上│105年11月15│2萬元││謝○澔下車提領││││太││日下午1時38│││││││山││分許│││││├─┼─┼───┼──────┼────┼───────┼─────────┼─────┤│15│劉│來電稱│105年11月16│2萬9987│000-0000000000│105年11月16日夜間││││佳│網路購│日夜間10時15│元│372(玉山商業│10時41分、42分許,││││宜│物分期│分許││銀行板橋分行,│由戊○○至臺中市000
00000000000000○○○區○○路○○○號「統│││││定錯誤││││一超商建智門市」提│││││││││領││├─┼─┼───┼──────┼────┼───────┼─────────┼─────┤│16│劉│同上│105年11月23│3萬元│000-0000000000│①105年11月23日下││││春││日下午6時26││26(華南商業銀│午6時35分、37分許││││賢││分許││行新豐分行,戶│,由戊○○至臺中市││├─┼─┼───┼──────┼────┤名:戴嘉佑)○○里區○○路○段328├─────┤│17│黎│同上│105年11月23│2萬9987││號「統一超商中城門││││又││日下午6時34│元││市」提領││││華││分許│││②同日下午6時40分││├─┼─┼───┼──────┼────┤│、41分、42分、43分├─────┤│18│詹│同上│105年11月23│2萬9577││許,由戊○○至臺中││││欣││日下午6時38│元││市○里區○○路○段││││璇││分許│││384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里分行提領├─────┤│19│蘇│同上│105年11月23│1萬1312││③同日下午6時59分││││柏││日夜間8時15│元││許,由戊○○至臺中││││翰││分許│││市某郵局提領│││││││││④同日夜間8時30分│││││││││許,由戊○○至臺中│││││││││市○○區○○路○號│││││││││「統一超商精美門市│││││││││」提領│││││││││⑤同日夜間8時46分│││││││││許,由戊○○至臺中│││││││││市某郵局提領│││││││││⑥105年11月24日凌│││││││││晨12時21分許,由柯│││││││││金位至臺中市北屯區│││││││││北屯路247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太原分行│││││││││提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