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514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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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514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一四五號
原告力山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代收處所:台北市○○路○段一六二之三九號九樓右原告與被告台北市稅捐稽徵處間因營業稅事件,不服財政部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台財訴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載列合法代表人之姓名(原告向經濟部所登記之代表人為董事長甲○○,而非 宋青蓉 ),又該代表人未於起訴狀內簽名或蓋章,程式上有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鄭聚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