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978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上列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因與債務人 蕭錦鴻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權人所提出釋明文件,其客戶名稱為 吳佳龍 (證號:Z000000000),與聲請狀所載之債務人蕭錦鴻(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不符,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吳佳龍」抑或為「蕭錦鴻」?請查明並更正,並請提出正確之釋明文件,俾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上開正確之債務人其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