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2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289號債權人 周煜翔 即 周宗玄 債務人 李郁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萬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逾期付款暨每千元每日加收新臺幣參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