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8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8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801號債權人教育部法定代理人 潘文忠 債務人 蕭崑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租金新臺幣捌萬參仟貳佰零捌元,及依租約第五點第三款各目約定計算之違約金新臺幣捌萬參仟貳佰零捌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伍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柒仟參佰柒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遲延利息所生之相當於營業稅之使用補償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民國一百零四年度一月至六月基地使用補償金之營業稅新臺幣參佰陸拾壹元,及計算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止之遲延利息所生相當於營業稅之使用補償金新臺幣陸仟參佰貳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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