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投簡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投簡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投簡字第414號被告 郭源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投簡字第414號判決在案,惟查被告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從送達前述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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