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6號異議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當事人因債務人 陳莆秝 (原名: 陳耀昆 )更生事件就相對人 李沛華 所申報之債權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對於更正之裁定,得為抗告;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同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上開民事訴訟法規定為更生程序所準用,此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即明。準此,法院所編造之債權表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自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編造更正後之債權表並公告之,且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對於更正部分,得自更正後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出異議。
二、本件異議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本院民國99年6月18日公告之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6號更正後債權表中關於相對人李沛華所申報之債權,提出異議。經查,本院前於99年2月12日公告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6號債權表,並依法送達,該債權表業於99年4月26日確定。嗣因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其債權有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經該2債權人聲請更正後,本院於99年6月18日編造更正後債權表,並重新公告之,有上開公告暨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是相對人李沛華之債權既非屬上開99年6月18日更正後債權表之更正範圍,異議人就未屬更正部分之債權,提出異議,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自與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縱認異議人係對上開本院99年2月12日公告之債權表中關於相對人李沛華之債權提出異議,惟查,上開債權表業於99年
2月24日合法送達於異議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0頁),則其異議之10日法定期間,計至同年3月8日即已屆滿(因期間之末日即99年3月6日為星期六,故依民法第122條規定,以99年3月8日為期間之末日)。異議人遲至99年6月29日始向本院提出異議,有本院加蓋於其異議狀上收文章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39頁),其異議顯逾異議期間,揆諸首揭規定,亦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