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958號債權人香港商紅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之曄 債務人 吳建勳 即櫻鮨日式小吃部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建勳即櫻鮨日式小吃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自民國100年9月1日起計算之依據。(台端所附EXTRA點數回饋計畫商戶合約書中第4條第3款中,倘若該公司未如期付款,自得開立發票後第31日起請求利率年息百分之十二之利息,與對帳單請求之日期相互矛盾,如書寫錯誤應具狀更正各期之利息起算日)
二、請提出債務人櫻鮨日式小吃部之最新商業抄本,及吳建勳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