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交簡字第13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苗交簡字第13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苗交簡字第1331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燿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58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謝燿謙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證據名稱另補充「證人 張麗香 於警詢時所為證述」、「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警備隊警員 陳逸堂 製作之職務報告」。
二、審酌被告初犯不能安全駕駛罪之原因、動機,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市區道路,並發生車禍,對車禍被害人、同車乘客、沿途居民及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財產所生危害,為警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40毫克,犯罪後坦白承認且與被害人和解、賠償38,000元之態度,暨其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依其犯罪情節及犯後之態度,足信無再犯之虞,念其係初犯,又為家庭經濟支柱,如受刑之執行,將使其家庭生活陷於困境,本院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2年之緩刑,復斟酌被告之意願、資力及犯罪所生危害,命其向公庫支付6萬元,以符社會正義。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
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5861號被告謝燿謙男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苗栗市○○里○○街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燿謙於民國102年10月26日12時許起至13時許止,在苗栗縣苗栗市○○里○○00號親人住處飲酒後,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返回苗栗縣苗栗市○○里○○街00巷0號住處,尚因飲酒而欠缺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能力,仍於同日(26日)17時許,自該處駕駛前揭車輛上路。嗣同日17時10分許,行經苗栗縣苗栗市上苗里建中街與社寮街口,因不勝酒力,而不慎與張麗香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擦撞(張麗香受傷部分,未據告訴)。嗣警據報前往處理,發現其酒後駕車並對其測試呼氣中酒精濃度每公升達0.40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燿謙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且有職務報告、苗栗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及現場照片15張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公共危險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檢察官黃智勇此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書記官邱佩嵐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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