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附民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附民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393號原告 陳採雲 被告 徐為澍 被告漢堡王家城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柏安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易字第57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徐為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之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審易字第577號),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4日諭知不受理判決,有判決書1份附卷可佐。茲因原告陳採雲為被害人,已於106年4月11日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復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見本院105年4月11日審理筆錄),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李小芬法官朱家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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