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22號聲請人 張仲篪 相對人長發運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錦乾 相對人 湯慧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減資股款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蔡秉宸法官曾謀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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