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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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57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風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年度毒偵字第14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延展至民國一○八年十月一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賴風榮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08年9月30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颱風停止上班, 爰延展 宣判期日至次一上班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怡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書記官張晏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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