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1400號債權人 段時遠 上列債權人段時遠因與債務人 迪迪 DIDIRAJUDI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段時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請求標的為新臺幣「玖萬」元,抑或新臺幣「陸萬貳仟」元。
二、請具狀釋明請求未到期之利息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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