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1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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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1155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債務人 林小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小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 林閙枝 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渪棄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林小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