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19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字第19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簡字第199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翠華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72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翠華竊盜,處罰金新台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欄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前有竊盜前科(未構成累犯),卻不知悔改,缺乏對他人財產權應予尊重之觀念,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所竊得之物品價值非高;暨其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經濟狀況為貧寒(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書記官廖健雄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