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406號聲請人高雄市鳳山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薛東森 相對人 許進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進祥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最新信託專簿影本。
二、相對人許進祥、債務人 謝俊雄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