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投簡字第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投簡字第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投簡字第63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尊九(已歿)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六日所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被告謝尊九(已歿)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6日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因被告已於113年12月6日死亡,是本案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何玉鳳
法官顏代容法官任育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書瑋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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