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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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12號原告 李國賢 訴訟代理人 徐崧博 律師訴訟代理人 趙宗彥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麗珠 間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通行系爭土地之面積為何(實際通行面積以測量為準),以通行面積乘以起訴時系爭土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就自行查報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