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20號原告 陳源泉 被告 蔣志浩
馬詠睿 陳廣瑞 林尬汶 張孝威 張子銘 黃國鈞
一、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係請求命被告登報道歉,依最高法院92年度臺抗字第568號裁判意旨,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係請求被告給付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總計原告應繳之裁判費為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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