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95號聲請人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李湘羚李玟玲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送達於相對人之存證信函因相對人住居所遷移,以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聲請准予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影本等為證。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郵寄存證信函,依聲請人所提出之信封所示,聲請人係向「臺中市○○區○○○街○○巷○號15樓」郵寄,經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然依相對人李湘羚即李玟玲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所示,相對人係設籍於「臺中市○區○○○路○○巷○號」,聲請人尚未對相對人之最新戶籍地址送達,尚難逕認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自與上開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是本件聲請尚非適法,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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