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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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2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紀森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18899號、107年度執聲字第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紀森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紀森凱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甚明。再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2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且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上開2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此有刑事判決書2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07年1月16日出具刑事聲請狀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役)之罪,與附表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刑事聲請狀
1份在卷可憑,本院審核相關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爰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承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理由及繕本)。
書記官鄭俊明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附表:受刑人紀森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105年12月中旬│102年6月13日23│││││時20分為警查獲前│││││不詳時間││├────────┼────────┼────────┼────────┤│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3774號│偵緝字第14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96│106年度訴字第949│││事實審││7號│號│││├────┼────────┼────────┼────────┤││判決日期│106年7月26日│106年8月24日││├───┼────┼────────┼────────┼────────┤││法院│臺中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96│106年度訴字第949│││判決││7號│號│││├────┼────────┼────────┼────────┤││判決│106年8月14日│106年9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4615號│執字第1889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