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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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簡上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222號上訴人即被告 袁家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侵占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112年度桃簡字第2476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112年度偵字第29511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原定宣示判決日期,延展至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指定期日行訴訟程序者,應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使其到場。但訴訟關係人在場或本法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3條、第64條定有明文。是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事由而無法在原定期日進行宣示判決者,依上開規定,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論參考)。
二、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上午9時29分宣判;因參與合議審判之法官有疾病因素,致無法如期宣判。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耗費及當事人之奔波勞頓之不便,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廖奕淳
法官何信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涵憶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